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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不取(关于不持金钱戒)

发布时间:2023-01-05 20:22:10作者:心经全文网
  分 文 不 取
  (关 于 不 持 金 钱 戒)
  A Life Free of Money
  原著者:汤敏达 比丘
  编译者:库那威罗 比丘等
  「诸比丘,这三种东西是亳无隐瞒的照耀给人们看的。三者为何?一为明月、二为炎阳、三为如来经律也。」
  《增支部?第3?13?129经》
  目  录
  中文版引言
  第一章:受钱之过患
  第二章:有关金钱的戒条
  第三章:注疏选集
  第四章:舍财与忏罪
  第五章:现代的方法
  第六章:在家施主须知
  结论
  中文版后记
  「诸比丘,海平而其水不溢于大洋,戒严而不惜身躯持之。」
  《律藏?小品》
  礼敬世尊、阿罗汉、正等正觉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
  中文版引言
  「缘于此事,诸比丘,我当为比丘立下戒条。我如此做有十个目的,即为了:僧团的优越、僧团的和平、克制无耻者、善自制的比丘得安宁、制伏今世诸漏、防止来世诸漏、令无信者生信、令有信者其信增长、建立正法,以及守护戒律。」
  -佛陀-
  《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
  「只要诸比丘仍然正道而活,世上就不会少了阿罗汉。」
  -佛陀-
  《长部?大般涅槃经》
  那先尊者:「陛下,如有位王中之王对儿子们说:『儿子们,这大国在每一方都遍布远至大洋,以我们现有的军备,要长久维持这国土是很难的。当我不在世时,你们最好舍弃边境区域。』如此,陛下,当他们的父王死后,那些王子们是否会舍弃边境区域?」
  弥陵陀王:「不会,尊者。诸王的贪婪不只如此。为了满足自己对权力的欲忘,那些王子只有可能会并吞比本身国土大上两三倍的国家,但绝不会舍弃己拥有的国土。」
  那先尊者:「如是,陛下,佛陀是为了考验诸比丘才这么说:『阿难陀,当我入灭之后,若僧团愿意,则可废除小小戒。』陛下,为了彻底解脱痛苦,以及为了正法,诸佛子甚至愿意不只多持守一自五十戒,如此他们怎么可能会舍弃世尊原本已制的戒呢?」
  《弥陵陀王问经》
  不持金钱并不是一条新制之戒,也不是某某大师自立之戒,而是由佛陀亲自为诸佛子立下之戒。该戒自两千五百多年前以来已是如此,在未来也必然如此。
  第一章:受钱之过患
  佛陀临入涅槃之前曾说:如来涅槃之后,若僧团需要,可以取消小小戒。如今,有些比丘就引用佛陀的这段话为理由,来支持他们接受金钱的行为。然而,从以下经典的引证中显示:不持金钱戒并非小小戒。由这些引证当中可知,要证悟佛法,不持金钱戒是基础,而且是必须遵守的。
  在《相应部?六处相应?趣相应?经十:摩尼朱拉迦经》(Samyutta Nikaya, Salayatana Samyutta, Gamani Samyutta, sutta no.10: Maniculaka Sutta)提到:
  「一时,佛在王舍城,松鼠与群鸟栖息的一处林园,名:竹林精舍(Veluvana)。彼时,在王宫中,国王的随从们聚会而议论:『对于佛子(释迦族王子之子;佛陀之子)比丘们,金、银与钱是被允许的;佛子比丘们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丘们接受金、银与钱。』
  此时,在座中的摩尼朱拉迦村长,对聚会的大众说:『诸贤,莫作是说。对于佛子比丘们,金、银与钱是不被允许的;佛子比丘们不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丘们不接受金、银与钱;佛子比丘们已经舍弃了金银珠宝,舍弃了钱。』
  然而,摩尼朱拉迦村长并无法说服聚会的大众。
  于是,摩尼朱拉迦村长前往佛陀之处,顶礼之后,坐在一面,报言:『世尊,在王宫中,国王的随从们聚会……(他重复上述所有的谈话)……然而,世尊,我无法说服聚会的大众。世尊,我如此解释是否依照佛陀所说的而说﹖或者我错误地声称了佛陀的话?我是否依照佛陀的教法而回答?或者依照佛陀教法而言说的人会如法地责难我?』
  『如是,村长,如此的解释乃是依照如来所说的而说,不是错误地声称如来的话。你已经依照如来的教法而回答,依照如来教法而言说的人不能如法地责难你。』
  『村长,对于佛子比丘们,金、银与钱是不被允许的;佛子比丘们不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丘们不接受金、银与钱;佛子比丘们已经舍弃了金银珠宝,舍弃了钱。』
  『村长,无论对于任何人,如果金、银与钱是被允许的,那么,对于他而言,五种感官欲乐是被允许的。对于任何允许五欲之乐的人,你可以确定,他不具备比丘的本质,不具备佛陀之子的本质。』
  『村长,如来虽曾如是说:比丘需草者,草可求得;比丘需木者,木可求得;比丘需车者,车可求得。然而,村长,如来亦说:比丘绝无可能被允许接受或寻求金、银与钱。』」
  另一段引证自《增支部?四集?鹿品?经十:随烦恼经》(Avguttara Nikaya, Catukka Nipata, Rohitassa-vagga, sutta no.10: Upakkilesa Sutta)的经文显示:接受金钱会导致继续生死轮回。其经文如下:
  「由于被贪欲、瞋恚所染污,被愚痴所蒙蔽,一些沙门、婆罗门愉悦于感官欲乐。这些愚蠢的沙门、婆罗门饮酒、行淫,接受金、银与钱,以及用邪命的手段取得必需品。这些行径被如日光耀的佛陀唾弃为腐败。这些愚蠢的沙门、婆罗门被堕落、污秽与不净的行为所腐败。他们没有光辉与明亮,相反地,他们是昏乱的、盲目的,是欲望的奴隶,是充满渴爱的,他们借着一而再的生死输回,而扩大了墓场的面积。」
  在这些经当中,佛陀将接受金钱与沈溺于感官欲乐划上了等号。在《转*轮经》(Dhammacakkappavattana Sutta)中佛陀明白地开示:
  「诸比丘,出家之人不应该从事两种极端,哪两种呢?沈溺于感官欲乐是一种,这是低级的、粗野的、凡夫的、不能证悟的、没有利益的。自我折磨的苦行是另一种,这是痛苦的、不能证悟的、没有利益的。」
  依照经教,即使是在家人,当他证悟三果(不还)之后,他自然会遵守十戒,不接受或使用金钱。例如:证悟三果的卡底迦拉(Ghatikara意为「瓦匠」)就是没有金银钱宝的人。他从河岸采取被侵蚀的黏土,将它制成锅、壶,摆在路旁,需要的人就以适量的米或食物换取锅、壶,借着这种方式,卡底迦拉养活自己以及目盲的双亲。(见《中部?卡底迦拉经》或《中部?瓦匠经》Majjhima Nikaya, Ghatikara Sutta)。
  这显示了:金钱是证悟的障碍,以及真正证悟的人不再使用金钱。以上的引述证明:比丘接受金钱并不是小过失,它能导致比丘无法证悟涅槃。
  第二章:有关金钱的戒条
  在这些戒条中,「钱」的定义是:任何能用于买、卖的货币,包括钱币、钞票、支票 、金与银等。
  在戒律中,比丘有四条关系到钱的戒 ,即:
  1. 金银戒(rupiya sikkhapada舍堕第18条)
  2. 金银买卖戒(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舍堕第19条)
  3. 王戒(raja sikkhapada舍堕第10条)
  4. 门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南传律藏?大品?药犍度)
  1.金银戒(rupiya sikkhapada)
  「若比丘自己接受金钱,或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或允许金钱被放在自己的近处,则犯尼萨耆波逸提罪(舍堕罪)。」
  比丘必须彻底了解金银戒,因为比丘如果能正确地遵守这条戒,他就不会误解其它关于金钱的戒条。金银戒禁止比丘做三件事〔即三种接受金钱的方式〕:
  1. 自己接受金钱。
  2. 命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
  3. 允许他人将钱放在自己身旁或为自己保管金钱。
  巴利律典的原文注释这三项为:
  1. sayam ganhati—他自己拿取金钱。
  2. annam ganhati—他命令别人为自己拿取金钱。
  3. idam ayassa hotu ti upanikkhittam sadiyati—他们(施主)说:「这是给你的,尊者。」,而比丘允许他们将钱放在自己的附近。
  《度疑注》(Kankhavitarani Commentary)如此解释这三种接受的方式:
  1. 当别人供养金钱给比丘时,比丘亲自拿取金钱;或当他在任何地方发现金钱,而此金钱不属于任何人时,他亲自拿取金钱。
  2.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别人供养金钱给他,或他发现金钱),他命令别人(为他)拿取金钱。
  3. 居士们将钱摆在他的面前,说:「这是给你的。」或者钱放在某处,他们说:「在某某地方的那笔钱是要给你的。」再者,如果他们单单借着言语或手势来传达这项给与的讯息,而该比丘不经由身体的表态或言语加以拒绝,并且在内心接受了它,这就称为「允许」。
  如果比丘内心允许而且想要接受,但是借着身体的表态或言语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或者,如果他不借着身体或言语拒绝,只是以清净心不允许,想着:「这是不许可的。」如此则是正确的作法(不称为允许)。
  在这条戒里,佛陀禁止了所有接受金钱的方式,假如在家人以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供养比丘,比丘就不能告诉他:「某某人是我的净人」、「将这些钱给我的净人」、「为我收下这笔钱」或「将钱放在那里」。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那笔钱,说:「这是不许可的」,拒绝是比丘必须记得要做的唯一行动。
  《普端严注》(Samantapasadika Commentery)解释说:不只是不准许为自己个人以这三种方式接受金钱,即使是要赠给僧团、一群比丘、其它人、佛塔、寺院、或其它任何事物的金钱,比丘也都不准许接受。如果比丘为了自己而以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接受金钱,他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如果他为了上述的这些对象而接受金钱,则他违犯突吉罗罪。
  最近有人写了一本关于戒律的书,书中提出一个错误的观点,它说:
  「比丘可以吩咐施主为寺院、为必需品基金、为慈善目的,如孤儿院而储钱,但不能为特定的比丘储钱。例如:可以指示来乐捐的施主『将钱放进乐捐箱』或者『将钱存入这个账号』。虽然比丘不能亲手接受这些钱,但是僧团或所任命的办事员可以支配如何使用这笔基金,甚至说:『买这个』或『买那个』。」
  前面己经说过:命令他人为寺院或为其它任何事物接受钱或储钱都是不如法的,因此,这本书上的观点并不符合戒律。
  注疏中举一个虚构的故事为例,来说明这些戒条所牵涉到的原则:
  若施主不理会比丘的拒绝,将钱放在比丘面前,然后就径自离去,文中提到:
  1. 如果比丘说:「将它放在这里」,比丘就犯了接受金钱的尼萨耆波逸提罪。
  2. 如果比丘想要购买某物,而说:「拿这个」,这将归属于不如法的方式(假使基金是如法的)。
  3. 这条戒就好比在走钢丝,只要言语上出了一点小差错,就必然会落入犯戒的情况。
  故事内容是这样的:
  假设有人将一百元或一千个钱币放在比丘的脚边,说:「这是给你的。」比丘拒绝他,说:「这是不许可的。」但是这居士回答说:「我已经把它给了你。」说完就离去了。然后,如果另一位居士来,问道:「尊者,这是什么?」比丘可以将刚才的对话告诉他,如果这位居士说:「尊者,让我将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诉我一个安全的地方吧。」于是一起爬上七层的高楼之后,比丘可以解释道:「这地方是安全的。」但是不可以说:「将它放在这里。」只是一句话的差别,它就会决定是如法或不如法。(【Vimiti疏】上说:如果他说:「将它放在这里。」那就是接受金钱,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然后比丘可关上门以保护这笔钱。接着,假设一个商人带着商品,像:钵、袈裟等走来,说:「拿这个吧,尊者。」比丘可以说:「居士,我需要这个,也有得到它的方法,但是现在没有净人在这里。」如果商人说:「我可以作你的净人,将门打开,把它给我。」打开门之后,比丘应说:「放在这一间。」他不应说:「拿这个。」于是,由所说的话来决定情况是如法或不如法。然后,如果商人拿了那些钱币,并将必需品交给比丘,那是如法的。如果商人拿太多的钱币,比丘应该说:「我不要你的商品了,走开!」
  2.金银买卖戒
  (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
  「若比丘以任何型态的金、银或钱从事交易,则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上述的金银戒禁止比丘接受金、银或钱,而这一条戒禁止比丘以金、银或钱换取其它用金、银(乃至珠宝)做成的物品,或换取如法的物品(诸如:袈裟、钵或其它必需品。)这条戒同时也禁止比丘用如法的必需品或金、银等制品换取金、银或钱。
  《普端严注》举「四种非法钵」的例子来说明:
  为了显示违犯此戒的重大过失,必须解释四种非法钵:
  〔i〕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钱买矿铁,将它熔炼成铁,然后制成钵,则此钵称为「大非法钵」,因为没有任何方法能够使它变成如法。即使此钵被打碎之后,制成杯子,杯子也是非法的。如果制成刀子,用这把刀子削出来的牙签也是非法的。如果他将刀刃加热,用它来加温开水或牛奶,则这杯开水或牛奶也变成非法的。如果制成鱼钩,乃至用此鱼钩钓来的鱼也都是非法的。
  〔ii〕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金钱买一个现成的钵,则此钵是非法的。在《Mahapaccariya注》中提到:「这样的钵对一切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或式叉摩那都是非法的」。但此钵能够回复成如法,如果比丘将钵退还买来之处,取回钱,若有人如法地供养此钵给比丘,则此钵即回复成如法。
  〔iii〕若比丘接受金钱之后,与净人一起走到钵店,看见一个钵说:「我要此钵」于是净人付钱给店主,买下该钵。则尽管此钵是以如法的言语而取得,但因为原先金钱是由比丘接受的缘故,此钵仍是非法的 。这与上述第二个例子无异,为什么此钵对于其它比丘也都是非法的?因为此比丘没有如律地将金钱舍弃(根据戒律,必须在僧团前舍弃)。
  〔iv〕若比丘没有接受金钱,而净人接受金钱并受到指示:「买一个钵供养某某长老」,当净人与比丘一起到钵店,比丘选了一个钵,对店主说:「把钱拿去,把钵给我。」如此,比丘命令净人付钱,而比丘取得该钵,则该钵只对该比丘而言是非法的,因为他以错误的方式安排这项采购,但该钵对于其它比丘而言是如法的,因为原先的金钱并非由比丘接受来的。
  摩诃苏玛长老有一个这样的(非法)钵,他的戒师阿努律陀长老将此钵盛满酥油之后,供养给僧团。三藏小龙上座的弟子也有如此的钵,因此长老令人将钵盛满酥油之后,供养给僧团。以上是四种非法钵的例子。
  若比丘没有接受金钱,而是净人接受金钱并被指示:「买一个钵供养这位长老」,于是净人与比丘一起走到钵店,比丘看见一个钵,说:「我喜欢这个」或「我要这个」。净人将钱付给店主而购得该钵,则该钵是完全如法的,即使佛陀也愿意用它。
  3.王戒(raja sikkhapada)
  「假如国王、大臣、婆罗门或居士将买袈裟的钱托付使者:『用这笔钱买袈裟,供养某某比丘。』该使者来见比丘,说:『尊者,我为您带来买袈裟的钱,请接受它。』比丘告诉使者:『我不接受买袈裟的钱,我接受适时如法供养的袈裟。』使者问:『尊者,谁是为您服务的净人?』如果比丘需要袈裟,他可以指出为他效劳的人,不论是寺院的净人或在家居士,说:『某某人是比丘的净人。』使者嘱托该净人之后,回来对比丘说:『您所指出的净人已经受我嘱托了,尊者,在适当的时侯去找他,他将供养您袈裟。』
  比丘需要袈裟时,来找净人,可以出言要求或提醒他二或三次:『我需要袈裟。』如果要求二、三次之后得到袈裟,这样很好。万一没得到袈裟,比丘可以默然站在净人可见到的地方四到六次,如此做之后,若得到袈裟则很好。万一没得到袈裟,比丘再作任何努力,因而得到袈裟则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假如比丘得不到袈裟,他应该亲自或派人通知遣使送袈裟钱的施主:『你所寄来为比丘买袈裟的钱没带给比丘任何利益,请收回你的钱,别使它遗失了。』这是比丘应该做的。」
  这条戒的注疏提供了许多须知,能帮助比丘了解在不同的场合该怎么说、怎么做。(下文将加以阐述)
  4.门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
  「诸比丘,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金钱托付给净人,交代说:『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
  如是,诸比丘,如来允许诸比丘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
  然而,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注疏没有对这条许可给予个别的解释,关于这条戒,需要说的都已在王戒(raja sikkhapada)的注疏中加以解释。这条许可的最后一行值得牢记在心,也是所有关于金钱戒的摘要:「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第三章:注疏选集
  以下是从注疏中选出的引证,以及作者的补充解释。
  出自《度疑注》(Kankhavitarani)的选集
  1. 「用这笔钱买一件袈裟,供养某某比丘」:(在戒条里提到)这话显示施主送钱的动机清净。如果施主派遣使者时说:「将这笔钱给某某比丘」,那么,这笔钱是不清净地被传送,因为涉及不如法的钱,这种情况下,比丘绝不应指出谁是他的净人。
  即使施主亲自来说:「我将这笔钱供养给你」,比丘也不应指出谁是净人,如果比丘说: 「某某人是我的净人」,则造成钱被比丘接受,比丘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在这种情况下,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那笔钱。
  2. 「我们不接受买袈裟的钱,我们接受适时如法供养的袈裟。」这话显示这笔钱必须被拒绝,因为,即使袈裟资金是以清净的方式被传送,但是使者的言语不如法。(「请接受这笔买袈裟的钱吧!」)
  金、银、钱币或货币等基金是造成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的犯因。珍珠、珠宝、红宝石、宝石、七种谷物、女奴、男奴、稻田、耕地、果园或花园是造成违犯突吉罗罪的犯因。这些都不许为个人、佛塔、僧团、群体、或其它人而接受。
  在这里以及注疏中其它地方所提到的「接受」,意即:以金银戒中所提及的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接受。
  3. 如果使者以如法的方式问:「尊者,谁是为尊者服务的净人?」此时比丘可以指出净人给他。然而,如果使者问:「谁能拿这些钱?」或「我该将这些钱交给谁?」那么比丘不应指出谁是净人。
  当使者以错误的方式问,如果比丘指出净人,比丘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因为这仍然是命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
  4. 提及「某某人是为比丘服务的净人」这话显示比丘如法的言语方式,比丘只能如此说,他不应说:「把钱交给他」,「他将保管钱」,「他将换钱」或「他将去购买」。
  如果居士以如法的方式发问,比丘应以如法的方式指出净人。如果比丘以错误的方式指出净人,他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5. 「你所指出的那个人已经受我嘱托了,尊者,在适当的时侯去找他,他将供养你袈裟。」意即:我已经嘱托那个人,当你需要袈裟的时侯,他将供养你袈裟。如果使者真的如此说了,那么得到这样的通知之后,比丘要求袈裟是如法的。如果使者只是前去将袈裟的钱放进净人的手中,那么,要求袈裟是不如法的。
  向一个没有邀请比丘提出需求的人要求袈裟,这是一种邪命。
  6. 如果比丘说:「这位就是为比丘服务的净人」,并指出当时就在现场的净人,如果使者在比丘面前将袈裟资金交到净人手中,并嘱咐:「为这位长老购买袈裟之后,请将袈裟供养他。」然后使者就走了。这时,即使比丘没有被使者通知说:「……净人已受我嘱咐……」等话,比丘要求袈裟仍是如法的。
  如果使者在即将离去之时告诉比丘:「我将交付这笔钱到净人的手中,你领取袈裟吧。」然后离去,或者他交代其它人来通知比丘,在这两种情况下,比丘要求袈裟都是如法的。尽管这条戒只提到「使者」,假如施主亲自带钱来,步骤依然同前,区别也如同前述。
  7. 「我需要一件袈裟」显示比丘要求袈裟的正确方式,以同样的意思,用任何语言,说任何物品都是如法的。如下的方式则不如法:「给我一件袈裟」,「为我带来一件袈裟」,「为我购置一件袈裟」或「为我买一件袈裟」。
  出自《普端严注》的选集
  1. 不只为自己接受金钱是不如法的,如果施主带钱来,说:「我供养这个给僧团,造一座花园、餐厅或其它。」接受这类金钱也是不如法的。依据《Mahapaccariya注》:任何比丘若为他人接受钱,就违犯突吉罗罪。
  2. 如果比丘拒绝接受钱,说:「比丘不许接受这个。」假如施主说:「我将把钱交给木匠或工人,你只要监视他们工作是否适当就行了。」施主将钱给了工匠,离去,那么,这是如法的。如果他说:「我会将钱交给我自己的人,或者我自己亲身保管,无论你需要将什么东西给予什么人,尽管派他们来我这里拿。」这也是如法的。
  3. 假如没有提到僧团、僧群或个别比丘作为接受者,居士们只是说:「我们将这金、银或钱供养佛塔,寺院、新建筑。」那么比丘不应拒绝,比丘应通知其净人说:「他们是如此如此说的。」但是,如果他们说:「我们为了佛塔、寺院、新建筑而供养这些钱,你拿去保管起来」,如此,比丘就必须拒绝,说:「我们是不许拿这个的。」
  在第一种情况,比丘不须要拒绝,因为他没有被要求接受钱,除了告诉净人他们所说的话之外,他什么也不能做,他不能接受那笔钱。
  4.如果有人带大量的金、银或钱,说:「我将这些供养僧团,诸尊者,请从这里取得你们的四事供养吧。」如果僧团接受了,僧团就犯戒,使用得自那笔钱财的必需品也是犯戒。
  如果在他要供养僧团之时,有一位比丘拒绝他说:「这是不许可的」,于是该居士说:「如果这是不许可的,那么我将保留它。」说完就带着钱走了,其它比丘不应对该比丘说:「你障碍了僧团的利益」或说其它诸如此类的话,任何对他说这类话的比丘就是犯戒(突吉罗),因为该比丘的拒绝拯救了整个僧团免于犯戒。
  如果那些比丘拒绝受钱,说:「这是不许可的」,然后居士说:「我将把钱交给净人或给我自己的人,或我亲身保管,你们尽管接受、使用得自于此的必需品吧。」那就是如法的。
  注疏中解释道:并非对所有的净人都运用这条戒中所显示的方法。它解释说:有十种和两类(被指出与未被指出)的净人,细节如下:
  5.若某人派使者带来为比丘买袈裟的钱,使者到比丘处说:「尊者,某某人派我送钱给你买袈裟,请将钱拿去。」比丘必须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如果使者问:「尊者有净人否?」如果有这么一个人,不论他已被居士教导:「你要为这些比丘服务」,或他只是该比丘的朋友或亲戚,而为比丘服务,假如那时此人就在比丘跟前,于是比丘指出他,说:「这位是诸比丘的净人。」如果使者当下就将钱交给净人,并说:「买了袈裟之后,供养这位长老。」说完离去,这称为:由比丘指出在场的净人。
  然而,如果当时净人不在现场,比丘指出说:「在某某村,名叫某某的人是比丘的净人。」于是使者前往该处,将钱交给净人,并说:「买袈裟供养某长老。」然后使者回来通知比丘,之后才离去,这称为:由比丘指出不在场的净人。-
  如果使者不亲自回来通知比丘,而派遣另一个人回来通知,说:「尊者,袈裟资金已由我们交给净人了,你可以领取袈裟。」这称为:第二种由比丘指出不在场的净人。?
  如果使者并没有像上述派遣人回来通知,而是前去找净人之前就先向比丘说好:「尊者,我将会把钱交给净人,尊者可以领取袈裟。」这称为:第三种由比丘指出不在场的净人。ˉ
  于是,由比丘指出的净人有四种:一种是由比丘指出在场的净人,另外三种是由比丘指出不在场的净人。在这四种情况下,比丘必须完全正确地依照王戒(raja sikkhapada)中所叙述的方式来做。
  如果比丘像上述的方式被使者询问,比丘因为没有净人,或者无意安排净人,而说:「我没有净人。」此时,如果有人来到,使者将钱交给那人,离去之前向比丘说:「从此人取得袈裟。」这称为由使者指出在场的净人。°
  另一种情况,使者自行入村,选择一人,将钱交给他,然后像上述三类情况做:亲自回来通知比丘,派人回来通知比丘,或入村之前向比丘说:「我将会把资金交给某某人,你可以领取袈裟。」然后离去。这三种称为:由使者指出不在场的净人。(±、2、3)
  这四种通称为:由使者指出的净人。在这四种情况〔5-8〕之下,比丘必须正确地依照在门答迦基金(Mendaka allowance)中所说的方式来做:
  「诸比丘,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钱托付给净人,交代他说:『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如是,诸比丘,如来允许诸比丘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然而,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根据这项许可,没有限制比丘提出要求的次数,只要比丘没有认可接受该笔资金,即使他出言要求或默然站立一千次,都可以接受如此得来的如法必需品。如果他们不给比丘任何必需品,则比丘可以指定另一人做为净人,然后应命令那人将必需品带来。 如果比丘愿意,可以通知原来的施主,如果比丘不愿意,也可以不通知。
  若使者以上述的方式问比丘,而比丘回答:「我没有净人。」此时,若在场的某一人听到此话而告诉使者说:「贤者,把钱给我,我将为尊者买袈裟,然后供养他。」使者说:「好的,贤者,由你来供养袈裟。」使者将钱交给该人之后,没有通知比丘就离去了(没有告诉比丘:可以从那人领取袈裟)这样称为:由自己之言宣称成为净人。′
  另一种情况是:若使者只是将钱交给任何一个人,并告诉他:「你供养袈裟给尊者。」这称为:由他人之言宣称成为净人。μ
  最后这两种称为:未被指出

\

的净人,在这两种情况〔9-10〕之下,比丘必须当作他们既不是亲戚,也没有邀请比丘可向他们要求必需品。如此,若他们自愿供养袈裟,比丘可以接受;若他们不愿供养袈裟,比丘亦不应有所表示。
  第四章:舍财与忏罪
  若比丘接受了金、银或钱,根据戒律,他必须先在僧团前舍弃这些不净物,然后忏悔所犯之罪。如果他用金、银或钱买了任何物品,则必须舍弃这些物品,然后才忏罪。如果在比丘舍弃财物之时有居士在场,可以向该居士说明事情的经过,若该居士拿取该金钱并询问说:「我该用这钱换取什么?」僧团可以告诉他:「某某物是许可的(如:酥油、奶油等)。」但不能告诉他说:「购买某某物。」若该居士买了某物供养僧团,除了那位犯受钱戒的比丘之外,其它所有比丘都可以受用所供养之物。假如没有居士在场,僧团则可以指派一位比丘将钱拿去丢掉。
  佛陀完全没有说受钱或以钱购物的比丘能从中得到任何利益,但是如果这笔钱如法如律地舍弃,则其它僧众可以从中得益。如果该金钱或物品没有如法如律地舍弃,任何比丘或沙弥都不能去使用它们。
  若比丘没有舍弃或丢掉金钱或以钱购买的物品,则不论他忏悔多少次,他仍然犯有此罪。如此,若他听诵比丘戒或宣称自己清净,他即更犯下故意妄语罪。比丘戒本中如是陈述:
  「任何比丘被询问到三次,自知有罪不发露者,犯故意妄语罪。诸大德,佛陀说故意妄语罪是证悟的障碍。」
  第五章:现代的方法
  现在,比丘有很多方法能储积与使用大量金钱。如果你是比丘,你会在不同的佛寺遇到不同的方法,大多数但并没有依照圣典中所订立的程序。最好避免这些有问题、不可靠的作法,而遵循圣典中所指示的步骤来实行。
  举例而言,圣典中并没有教导比丘在居士要供养金钱时,指示居士如何供养如法的必需品。圣典中教导说:当钱是以「要供养给比丘」的不清净动机被传送时,比丘不应指出净人。没有任何方法能使供养金钱成为如法,金钱绝不可能属于比丘。比丘不能指示如何使用必需品基金里的钱,而只能要求必需品。这些要点相当微细,也许是基于缺乏研学、或依循惯例,或受到潜在对金钱的欲望之影响,大部份比丘并不了解这些要点。
  然而,不接受金钱的比丘如何取得如法的必需品呢?佛陀允许比丘经由几种方法取得必需品:最容易的方法是向自己的亲戚(有血缘关系的,姻亲不算在内),或已邀请比丘可以向他们要求必需品的居士提出要求。正常情况下,比丘不能向未曾提出邀请,而且不是亲戚的人要求必需品,这样做是邪命。然而,如果比丘生病,他可以向任何人要求医药或食物。此外,如果比丘的袈裟或钵被偷或毁坏,他也可以向任何人要求(见:尼萨耆波逸提第6与21条)。比丘也能要求居士帮忙劳动,或向居士借用工具。他可以要求人从公共水源(如河川或水坝)提水,但他不能向住家要私人拥有的水来喝。比丘也可以从法律所允许,不属任何人所有的荒野取得木材、石头或建筑材料。
  一个人要出家为沙弥或比丘之前,可以先安排一笔钱,作为提供他出家后的必需品之用 。这笔钱可由亲戚或朋友保管,并教导他们在他出家之后供养他必需品。新出家的比丘或沙弥可以向持有这笔钱的血亲(有血缘关系的亲戚)要求必需品,但是,如果持钱者是朋友,则必须在这位朋友提出邀请之后,比丘或沙弥才能向他要求必需品,这必须在出家之前事先向朋友解释清楚。
  出家后,如果银行里还有他在家时所存的钱,那么他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这些钱做任何的安排。他可以将钱留在银行,直到还俗,而不要在出家期间使用那些钱。或者,他可以将钱送给他的父母、亲戚或朋友,但是不能送给比丘,沙弥或佛寺。
  出家后,接受与使用退休金也是不如法的。想要在退休后加入僧团的人,必须在出家之前,将退休金做个妥善的安排。
  第六章:在家施主须知
  你知道佛陀不允许比丘与沙弥接受金钱吗?
  你必定注意到绝大多数的比丘接受并使用金钱,这是导致佛陀的教法衰没的原因之一。借着了解应如何供养佛陀许可的必需品,你能帮助护持佛陀的正法久住。
  在这一章里,我们列出了在家人必须谨记的要点,以便能够帮助比丘在不违犯戒律的情况下获得必需品。
  1.绝对不可以供养金钱给比丘,只可供养佛陀允许的必需品,像:袈裟、药品、书籍、或车票、船票、机票。如果你不确定比丘需要什么,你可以问他,或邀请他有任何需要时可以向你开口要求。
  2.供养比丘必需品的基金可以由净人(为比丘服务的在家人)保管。净人的职责是购买必需品,然后供养给比丘或全寺的僧众。不应问比丘:「我该把这笔钱交给谁?」如果你这样子问,比丘则不被准许说出净人是谁。你应如此问:「尊者,我想供养给您,请问谁是您的净人?」
  3.将钱交给净人,并教导他如何做之后,要通知比丘说:「我已经托付了必需品的基金若干元给你的净人,当您需要必需品时,可以向他要求,他会供养必需品给您。」
  4.如果你已经知道比丘的净人是谁,你可以直接将钱托付给净人,然后像上述第3条那样通知比丘。
  请仔细阅读上述要点,并记住该说的话。上述的步骤是佛陀允许的门答迦许可(Mendaka allowance):
  「诸比丘,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金钱托付给净人,交代他说:『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
  如是,诸比丘,如来允许诸比丘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
  然而,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结 论
  关于金钱的戒条解释起来相当复杂,但是实行起来并不困难,比丘必须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金钱而已。真诚遵守戒律的人将在佛法中得到更深的领悟,他们将能体验到持戒的成果,这成果不存在戒条的文字里头,但存在持戒者的内心当中。
  中文版后记
  在两千多年前,当释迦牟尼佛还在世时,有一天,佛陀告诉弟子们这样的一件事。
  「诸位比丘,这已经是相当久远的事了。有一个叫塔萨拉哈的皇族,拥有一个用来报告时间及警报的战鼓,取名为阿能诃战鼓。」
  「这个战鼓每天都为城里的人民报告时辰。若遇到急迫事件发生时,士兵们更是大力的将鼓敲击得震耳欲聋,以便让人民做好防备。」
  时光飞快的流逝了,这个簇新的战鼓,慢慢的出现剥落及裂痕。塔萨拉哈皇族见到这个情形,赶快吩咐木匠找新木片将裂痕换补上去。过后当鼓皮再出现剥落及裂痕时,他们也同样的换上新的鼓皮。
  就这样重复的换了一次又一次,最后,原本的木片及鼓皮都完全被新的木片及鼓皮取代了。佛陀说到这里,便问弟子们说:
  「比丘们,这个阿能诃战鼓还在吗?」
  「敬爱的佛陀,战鼓还在呀。」
  「它还叫阿能诃战鼓吗?」
  「是的,它还是被称为阿能诃战鼓。」
  「这个战鼓是不是原来的那个阿能诃战鼓呢?」
  「敬爱的佛陀,它已经不是原来的那个阿能诃战鼓,因为所有的木片及鼓皮都被换掉了。」
  这时,佛陀才说:「比丘们,同样地,如来所宣说的教理也会在未来出现和阿能诃战鼓一样的情形。到了某个时候,会有一些比丘,因为当时的情势所需或由于个人的贪心、欲望、无明而把佛法一点一滴的换掉、更改、甚至歪曲。最后如来的圣教将会被涂改得面目全非,甚至荡然无存。所剩下来的仍然被称为『佛教』,但实际上佛陀的教诲已经荡然无存了。」
  摘自:《泰文大藏经》
  愿佛法长存于世
  Buddha sasanam ciram titthatu
  别解脱教诫
  (Ovadapatimokkha)
  不造一切恶,实行一切善,清净自己的心,这是诸佛所教。
  忍辱是最好的德行,诸佛皆说涅槃至高无上。杀害他人者并非真正的出家人,伤害他人者不是真正的沙门。
  不诽谤、不侵害、严于持戒、饮食知节量、深居于幽僻之处、精勤于修习增上定,是为诸佛所教。
  书  名:分文不取《关于不持金钱戒》
  A Life Free of Money
  原著者:汤敏达 比丘
  Dhamminda Bhikkhu
  编译者:库那威罗 比丘等
  Gunavira Bhikkhu and others
  版  次:公元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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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爱经
  (Mettasutta)
  欲获得寂静的善行者应具足:能干、坦诚、绝对正直、谦恭、温文、不骄傲、知足、易于护持、事务少,俭朴、摄受诸根、谨慎、不粗鲁、不执着俗家、不论多微小的过失,只要会受到智者指责的,他都不犯上。
  (他应当祝愿)愿一切众生心生欢喜、快乐、平安。所有呼吸的众生,不论强弱,长或大,中等,短或小,可见或不可见,住在近处或远方,还会再生或不会再生的:愿一切众生心生欢喜。愿无人欺骗他人,或在任何地方轻侮人;愿他们不互相怀恨,不思挑拨与敌对。
  因此,恰如为母者不惜生命地保护其独子,他亦当如此保持无量慈爱心,与于一切众生。让其慈爱遍满无量世界,于上方、下方及四方皆不受限制,完全没有瞋恨。无论是立、行、坐、卧,只要他不昏睡,便应培育这种(具有慈心的)觉醒。他们说,这是现前的梵住。
  他不堕入邪见,具足德行,圆满智见。止息对欲乐的贪爱,他肯定不会再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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