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敬法是比丘尼尊重恭敬比丘的八种法,这种法的影响力是很大的,师兄在学习佛协时可以去了解了解,这样对八敬法会有更多认识。此外,师兄在了解时也要知道八敬法的历史来源,这样对这方面的内容会有更深的了解。那接下来一起看看这方面的内容吧!
八敬法,又作八敬戒、八重法、八尊重法、八尊师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违法、八不可过法,单称八敬。即比丘尼尊重恭敬比丘之八种法,如来成道后十四年所制。那么世尊为什么要制订八敬法,它的形成过程又是怎样的?下面分三个环节来阐述。
佛陀制订八敬法的根源,这需要从世、出世间法二个方面来予以探究。
1、社会背景 古印度也经历过由最早的母系社会转向父系社会的发展过程。在吠陀时代,女性还与普通男子地位相当,如《黎俱赞歌》中就有很多女性作者,而且在黎俱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500——1000年),大体上是一夫一妻制;至夜柔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000——500年),女性地位下降,“女子为不信”、“女子为污浊”、“可合祀于污浊之神者有三:骰子、女子、睡眠是也”的语言出现,不过女性还可偕同丈夫或单独主持祭祀之礼;递至经书时代(约公元前500——250年),女性地位更趋低落。《法经》上说:女性附属于男子,幼从父,嫁从夫,老从子,不适于独立;并且公认一夫多妻制,规定婆罗门三妻,刹帝利二妻,吠舍、首陀罗各一妻。种姓地位越高,妇人权利越低。因此妻子对丈夫有绝对服从的义务。
我们还可以根据佛教经典记载的相关内容来进一步说明佛陀时代的女性生活状况。一是古印度女子在法律上没有财产继承权。如《长阿含经》卷七《弊宿经》上说,有一位梵志年老去世,留有二妻,大妻有子成年,小妻有娠,大妻之子对小母言:“所有财宝,尽应与我,汝无分也。’时小母言:‘汝为小待,须我分娠。若生男者,应有财分;若生女者,汝自嫁娶,当得财物。’”二是古印度女子在人格上没有独立自主权。如《妙法莲华经》上说:“勤行布施,心无吝惜,象、马、七珍,国城、妻子,奴婢、仆从,头、目、髓、脑,身、肉、手足,不惜躯命。”
2、宗教背景 基于当时的社会认识,古印度的诸大教派都没有女人出家修行的先例,甚至“天衣派”祼体外道“将女人完全排除于救赎的可能性之外”。
在佛教内部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女众出家的消极因素。一是佛教要面对社会的压力。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非常严重。如果允许女众出家,那就会给佛教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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