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佛教沦为私人化的功德信仰
李向平
人佛关系的私人化现象
信仰最初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以后演化为一种纯粹的精神关系,直到形成最纯粹的信仰,才摆脱了社会因素的约束,或者是依赖于社会关系。G·西美尔认为,“信仰最初只是人与人之关系的一种形式。”所有的宗教形式都是由社会形式转化出来的,而一旦宗教形式凝聚成形,又会对其赖以形成的母体-社会形式产生规导作用。所以,宗教社会学里所谓信仰,就是对某个他者(超越体)的信任和忠靠性情感。而宗教作为一般社会关系的形式化,即使这种信赖和忠靠关系得到强化,从其它关系中独立出来,依其独特的旨趣重新规整社会关系。
因此,佛教信仰的真实内涵,实际上就是人佛关系的一种神圣建构,同时也能够在此人佛关系中反映了社会人际关系、身份地位的变异。关键的问题是,在佛教信仰的表达与实践过程中,如何处理和超越这种关系,方才是真实的殊胜的佛教信仰。
至于上述的这种私人化的功德信仰现象,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却是社会人际关系、社会贫富、身份贵贱关系。这种信仰的社会特质,本质上就是一种私人化的神人关系、圣凡关系。这种信仰方法,采用的是私人、甚至是隐私般的表达方式。佛菩萨对自己的保佑,或许与别人没有关系,就好像人们到寺庙里烧香拜佛那样,各自卖香,各自求佛,私下许愿,天机不可泄露;愿望一旦满足,各自还愿,个人心机,个人自了。所以,一般庶民百姓、学者、白领、富人、甚至是官员,无不对此津津乐道,投身其中。
这种信仰私人化的普遍现象,说明当代中国社会的基层结构,基本上还是一种由“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它的主要内容,是人和人关系的行为规范、礼仪交换、精神关怀,依旧决定于私人之间的关系网络,是制度化权力与个人利益、私人信仰彼此交换、整合的结构。在佛教层面,它们则充分彰显了佛教信仰的现代性问题。
佛教信仰的社会性
按照社会学理论的定义,其所谓“社会”,作为人际关系的整合,是一切自我存续的人类群体,具有相对独立的行动领域,自身享有比较独特的文化和制度。就中国当代的社会建设而言,它应是国家与市场之外的一大领域,既与国家与市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却又自成体系,独立而自在。
而佛教信仰的社会性,是指佛教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组织而言的。即佛教依靠自身丰富的信仰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超越私人化的功德信仰方式,在以寺庙僧团为基础的人间佛教模式里,把认同佛教信仰的各种人建构成一个“信仰共同体”或“功德共同体”,构成为一种现代社会组织,使他们具有一种社会归属感,具有一种价值认同和彼此交往的价值关联,终而发挥出一个社会系统应当具有的社会建设功能。近代中国佛教高僧太虚大师孜孜以求的佛教革命之一,也就是希望佛教能够走出寺庙,建设教团,在佛教与社会之间建构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中介,从而使中国佛教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交往关系,大致能够专业化、组织化和制度化,希望中国佛教能够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现代社会组织。
就此而言,现今社会中出现的一些佛教信仰的新方式及其实践,正可表达出佛教信仰的这种社会性表达的趋向。主要有三种类型:
(1)法会共修,利益有情。这种共修方式,要求参加所有的佛教信徒必须参加共修,分享功德所得。而共修法会则组织各类信众参与共修,或由发心的道友在各地出资组织共修法会。
(2)社团运作形式。各种禅学会、佛学会、慈善事业组织、居士联谊会、各种学佛小组等等,使佛教信仰通过社团运作、社会法人或财团法人的方式,形成一个能够进行佛教信仰分享的群体活动、组织团契。
(3)企业公司共修。崛起于民营企业中的“佛教徒企业”,这是属于一种“信仰型企业或信仰型公司”。它们的组织运作及其系统设置,使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老板佛教徒能够通过公司、企业的运作系统而表达他们的个人信仰,并且在一个社会群体规模上,赋予其公司、企业的经济行动经营活动以一定程度的信仰意义。
正是上述这种佛教信仰和佛教功德的共修结构,能够使所有的佛教信徒共同分享佛教功德及其信仰。以上三者,大多为组织化或社团式的信仰共同体,正是通过由个业、独修而共业、共修、普遍缘起的信仰建构路径,人间佛教才能在佛教信众、佛教与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内在的结构性关联,使抽象佛教信仰与具体佛教信仰实践,能够在一个社会化的信仰共同体之中得到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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