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更好地调动和发挥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政务信息报送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我局关于规范国家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政务信息直报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坚持标准公开、评分公正、考核公平的原则,注重实效、突出质量。
第三条 考核评比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宗教事务局信息直报点,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
二、计分标准
第四条 各单位报送的每则信息计1分,全年累计总分不超过150分。
第五条 每则信息被《宗教局简报》、《宗教局简报〔增刊〕》、《宗教工作通报》、《宗教工作送阅件》和《专报信息》单条稿件采用的,计20分;被综合稿件采用的,计8分。
第六条 每则信息被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单条稿件采用的,计6分;被综合稿件采用的,计3分。
第七条 每则信息被《宗教工作通讯》单条稿件采用的,计15分;被《宗教工作通讯》“简讯”栏目采用的,计5分;被综合稿件采用的,计8分。
第八条 每则信息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报送渠道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信息刊物采用的,加计30分;获中央领导批示的,加计50分。
第九条 为鼓励各地报送高质量信息,每则信息被多种形式采用的可累计分数。
三、考核评比
第十条 国家宗教局办公室信息综合处按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统计,每月向各地通报报送、采用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跨年度统计考核,即从上年12月份到当年11月份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考核计分情况,评选产生宗教事务局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予以通报表扬。
先进单位通报表扬的范围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前10名、各信息直报单位前10名、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前1名。先进个人的人选由获得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推荐。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发布的《国家宗教事务局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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